目前,大多数教育研究者认为在教育活动中应该进行适度的、合理的、规范的和教育性的惩戒,但是对于什么样的惩戒才算得上合理和适度,以及如何有效地实现惩戒等问题,仍缺乏微观和建设性的探索。近期《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也明确指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的教育惩戒权”。为此,本文拟结合教育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的相关理论和研究对教育惩戒的技术细节进行初步分析,以便有助于师范生和教育教学工作者培养有效的教育惩戒技能,推动教育管理者和教育立法工作者科学地评判教育惩戒行为的合理性,从而有助于学生家庭或社会群体理性地对待教师的教育惩戒行为。 1 教育惩戒: 必要且理性的教育管理活动 教育惩戒是教育者主动施加的一类意图引发受教育者消极体验的教育管理活动。之所以要实施教育惩戒,其基本出发点与维护学校的纪律规范或者是教育者的教育权威无关,而与犯错行为的危害性、犯错行为自然伴随的消极后果的滞后性、犯错行为的功能性,以及学生社会化目标之间存在直接的关联,具体如下。第一,学生的犯错行为对于自身或他人的利益存在间接或直接的危害。 犯错行为的危害性是实施教育惩戒的自然前提。比如,学生在考试期间的作弊行为可能会损坏学生的长期努力学习倾向,学生在上下楼梯时的故意推人行为可能会造成自己或他人的身体或心理的严重损伤。 第二,一些犯错行为自然伴随的消极结果过于滞后和严重,这可能导致学生的自我调节机制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 以学生的吸烟行为为例,吸烟的危害广为人知,但是其身体损伤作用通常需要数年或更长的时间才能显现明确的表征,因此期待诸如吸烟、酗酒、吸毒等错误行为的自然后果来引发个体的自我调节行为是不切实际的。 又如以学生的上下楼梯推人行为为例,偶尔一次的故意推人行为可能不会导致其他学生的损伤,但是多次的推人行为必然会带来严重的伤害。就像大多数理智的家长绝不会纵容孩子乱闯马路的行为一样,消极结果的滞后性决定了教育者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影响学生的犯错行为。 第三,一些犯错行为对于犯错者而言具有一定的功能性,这种功能性可能导致某些条件下对于替代行为的强化不具备经济性或可行性。 以考试作弊行为为例,得到较高分数除了可以赢得教师的肯定外,还可以获得父母给予的精神或物质奖励,以及同学的羡慕、称赞或帮助等。这类丰富的奖赏难以通过“诚实的低分”来获得,教师也不大可能直接说服学生为了获得“低额的奖赏”而放弃“高额的奖赏”。 又如以学生的旷课行为为例,一般来说,旷课是低频行为,而不旷课是高频行为,单纯地通过奖励高频行为来限制低频行为缺乏可行性,这就像高速公路管理者通过奖励正常行驶来限制高速逆行一样不切实际。 从行为经济学研究者发现的损失厌恶效应来看,损失一定数额金钱的痛苦远远大于获得等额金钱的快乐,因此在某些条件下惩戒相比于奖励更具有可行性。 第四,社会化是学校教育的一个重要目标,教育者需要培养学生适应社会的品质。 在社会生活中,对于损坏他人或集体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是一种较为普遍的规则。比如,一个企业职工会因为迟到而被罚款,一个公务人员可能因为没有按时完成某项工作而受到纪律处分,一个建筑师可能因为错误的设计而被追究经济或刑事的责任等。 接受学校教育的学生最终必然进入社会,而惩戒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个普遍现象,因此理解和感受惩戒也自然成为教育活动的一个必然组成。 2 选择惩戒事件: 有错不一定罚 惩戒事件来源于学生的犯错行为,但是并非所有的犯错行为都应该纳入惩戒的范畴。很多学校会明确规定一些常见的惩戒事件,比如迟到、旷课和考试作弊等,但仍然有一些犯错行为需要由教师自行确定是否给予惩戒。是否把犯错行为纳入惩戒的范围需要考虑以下一些状况。状况
文章来源:《艺术教育》 网址: http://www.ysjyzz.cn/zonghexinwen/2020/1110/10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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